GJB 5891.2-2006火工品药剂试验方法
第2部分:堆积密度测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测定火工品药剂堆积密度的仪器、工具、环境要求、试验步骤、结果处理及注意事项。
本部分适用于火工品药剂堆积密度的测定。
2 原理
将被测药剂以自由落体的方式倒入已知体积的容器中,称量该体积下被测药剂的质量,计算其堆积密度。
3 仪器和工具
试验所用仪器和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a)玻璃量筒:容积为10mL,分度值为01mL;
b)纸质漏斗:表面涂上虫胶漆,上口外径约40mm,下口外径约6mm,高约50mm;
c)橡皮药勺:直径为10mm~15mm;
d)架盘天平:最大称量为100g,分度值为0.1g。
4 环境要求
实验室温度应在16℃~35℃,相对湿度为45%~65%。
5 试验步骤
5.1 将经标定的玻璃量筒洗净、干燥,用架盘天平称量玻璃量筒,准确至0.1g,质量记为m1。
5.2 将纸质漏斗置于玻璃量筒上,用橡皮药勺分次将被测药剂沿纸质漏斗的轴线方向缓缓地倒入玻璃量筒内,使药剂占玻璃量筒体积约二分之一左右,如药面坡度太大,可轻轻地倾斜一下玻璃量筒,使药面接近平面。
5.3 准确读出药剂在玻璃量筒内所占有的体积,准确至0.1mL,体积记为V。
5.4 称量装有药剂的玻璃量筒,准确至0.1g,质量记为m2。
6 结果处理
6.1 按公式(1)计算药剂堆积密度:
式中:
P ——药剂堆积密度的数值,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m1——玻璃量筒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2——药剂与玻璃量筒总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V ——药剂在玻璃量筒内占有的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6.2 同一被测药剂样品平行测定两次,平行测量绝对误差不大于 0.1g/mL 时,取其算术平均值,结果表示至小数点后两位报出。
7 注意事项
7.1 往玻璃量筒中倒入被测药剂的操作应在防护板后进行。
7.2 药剂倒入玻璃量筒后,应尽量保持药剂自由漏下时的松散程度,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