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 5891.9-2006火工品药剂试验方法
第9部分:吸湿性测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测定火工品药剂吸湿性的试剂、材料、仪器和设备、环境要求、试验准备、试验步骤结果处理及注意事项。
本部分适用于火工品药剂吸湿性的测定。
2 原理
将定量的被测药剂置于盛有硝酸钾饱和溶液的干燥器中吸湿,测定其达到吸湿平衡后的质量增量,并计算质量增量分数,以此评价被测药剂的吸湿性。
3 试剂、材料、仪器和设备
试验用试剂、材料、仪器和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硝酸钾(GB/T647):化学纯;
b)蒸馏水;
c)水浴(或油浴)烘箱:控温精度±1℃;
d)干燥器Ⅰ:直径不小于240mm,内装变色硅胶;
e)干燥器Ⅱ:直径不小于240mm;
f)外磨口称量瓶:直径约为50mm,高约为35mm;
g)分析天平:最大称量为200g,分度值为0.0001g
h)定性滤纸。
4 环境要求
实验室温度应在15℃~25℃,相对湿度应不大于65%。
5 试验准备
将硝酸钾与蒸馏水按质量比为80:100 配制成硝酸钾饱和溶液约1L。将该溶液装入干燥器Ⅱ中,装入量约为干燥器瓷板以下容积的三分之二;干燥器的瓷板上和干燥器盖内表面各放一张带孔的定性滤纸。溶液的有效期依据溶液蒸发情况而定,一般一年更换一次。
6 试验步骤
6.1 将三个已恒重的外磨口称量瓶(以下简称称量瓶)用分析天平称重后,其中两个分别装入约3g 被测药剂(以下简称试样),置于水浴(或油浴)烘箱中,在60℃±2℃的温度下烘2h,取出称量瓶,盖上称量瓶盖,置于干燥器Ⅰ中,冷却30min,称量其质量,准确至0.0002g,记作m1,同时计算试样的质量,记作m 。
6.2 将干燥器Ⅱ,置于烘箱中,在30℃±1℃的温度下放置8h。
6.3 打开烘箱门,将盛有试样的两个称量瓶和一个已恒重的空称量瓶置于6.2的干燥器Ⅱ中,取下称量瓶盖,放在称量瓶旁边,盖好干燥器盖,关闭烘箱门,保温24h。
6.4 打开烘箱门,取下干燥器盖,立即盖上称量瓶盖,取出三个称量瓶,放入干燥器I中,30min后称重,准确至0.0002g,其中,装有试样的称量瓶的质量记作 m,空称量瓶的质量称量后,计算其质量增量,并记作m3。
6.5 再将6.4的三个称量瓶放入干燥器Ⅱ中,保温24h;如此循环,直至连续两次称量同一称量瓶的质量之差不大于0.0002g为止。
6.6 若试样经120h吸湿后仍未达到吸湿平衡,则每间隔48h称量一次,直至连续两次称量同一称量瓶的质量之差不大于0.0002g时为止;若经264h(第11天)后仍未达到吸湿平衡,终止试验。
7 结果处理
7.1 按公式(1)计算试样吸湿后质量的增量分数:
式中:
W ——试样吸湿后质量增量分数,以百分数计(%);
m2 ——吸湿后试样及称量瓶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1 ——吸湿前试样及称量瓶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3 ——吸湿后称量瓶的质量增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 ——试样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7.2 每个试样平行测两个结果,当测得的结果差的绝对值不大于0.03%时,取算术平均值,所得结果表示至小数点后两位。
7.3 试验结果若符合7.2要求,则报出试样吸湿的质量增量分数和达到吸湿平衡的时间;若未达到吸湿平衡,报出试样最后吸湿的质量增量分数及吸湿时间,并注明“尚未达到吸湿平衡"字样。
8 注意事项
8.1 不同温度下硝酸钾饱和溶液的相对湿度见表1。
表1 不同温度下硝酸钾饱和溶液的相对湿度
温度℃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50 | 60 |
相对湿度% | 96 | 95 | 94 | 93 | 92 | 91 | 89 | 88 | 85 | 82 |
从表1可知,不同温度下硝酸钾的相对湿度不同,因此,试验过程中应注意烘箱温度的变化。
8.2 往称量瓶中倒试样的操作应在防护板后进行。